将在印度特别公报上刊登
(第i部第1节)
印度政府
商务部和工业部
对外贸易总局
新德里
公告第138号/(RE-2008) 2004-09
2009年1月23日
1.对外贸易署署长现行使《2004-09年对外贸易政策》第2.4段所赋予的权力,对《程序手册》(第i卷)作出下列修订:
HBP v1第6.3.9段须修订为:
“在完成FTP第6.6段规定的批准期后,单位可以选择继续参与计划或退出计划。如单位选择继续,有关特区会延长审批期限。如在批准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,区议会仍未收到有关单位的有关通知,则会采取行动,取消在《条例》计划下的批准,并就此采取进一步行动。如单位按上述规定在六个月期满后选择继续租用,区议会会在取得BOA批准后,批准延长租用期限。”
2.这是公共利益问题
(R.S.GUJRAL)
对外贸易司司长
印度政府当然附加秘书
(由文件编号f .发出。01/92/180/95 / AM09 / PC-VI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