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o.01/93/180/1483 AM03 / pc (B)
印度政府
工商部门
对外贸易总局
新德里的Udyog Bavan
政策通告第21号(RE-2007)/2004-09(2007年12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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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发牌机关,
各位海关机关,
主题:-进口用于采矿、工业经营、灌溉、一般建筑等非公路作业的车辆。
1.本署曾接获多份申述,要求澄清《贸易贸易署(HS)分类》第87章发牌注1及2所载的条件,是否适用于上述非公路特别用途车辆的进口。
2.已与道路运输和公路部协商审查了此事。因此,澄清如下:-
(a)为采矿、工业经营、灌溉和一般建筑等非公路作业而设计的车辆,虽然经过改装和制造,具有“开或关”或“开或关”的高速公路能力,但具备自行动力在公路上行驶的能力,即使是偶然行驶,也可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很短一段时间,是《机动车辆法》第2(28)条所指的机动车辆,并须符合《1989年中央机动车辆规则》的所有要求,包括同一性。
(b)那些纯粹非公路施工设备车辆,设计和改造用于封闭房屋、工厂或矿山,而不是道路网络,不具备在公共道路上靠自身动力行驶的装备,不应被视为机动车,因此不属于1988年《机动车法》和1989年《中央机动车规则》的管辖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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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因此,如果车辆不能依靠自身动力在公共道路上行驶,并且只能在封闭场所内工作,则不需要满足1988年《机动车法》和1989年《中央机动车规则》的规定。
4.这个问题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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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O.P.Hisaria)
对外贸易联合总干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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