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2007年7月10日第16号公告发出后逾期递交的申请,决定申请资格及津贴削减水平须遵循的程序。

没有通知:通告- 08
通知日期:2007-08-30
发行机构:DGFT-Circular
主题:在2007年7月10日第16号公告发出后逾期递交的申请,决定申请资格及津贴削减水平须遵循的程序。

印度政府
商务部
对外贸易总局
Udyog Bhavan,新德里-110011

政策通告第号_8__(RE-07)/2004-2009 2007年8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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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发牌机关

主题:-在2007年7月10日第16号公告发出后逾期递交的申请,决定申请资格及津贴削减水平须遵循的程序。

1.在2007年7月10日第16号公告发出后,本署已收到各区政府有关决定申请资格的程序及减免津贴的资料。

2.此事已经过审查,并已澄清,程序手册第1卷第9.3段的修订规定应以下列方式适用:

(1)未较早递交的申请,现合资格获延迟减薪的申请,可获减薪2%或5%的考虑,具体情况可参照修订后的《税务规例》第9.3段。

(2) (i)所有在订明的最后提交申请日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,但现在在最后提交申请日期届满后12个月内提出的申请,均须按5%的延迟扣减处理。

(ii)所有在最后提交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内提交并扣除10%的待审个案,应扣除2%的权益。

(iii)同样地,所有在2007年7月10日之后发放津贴的个案,会考虑增加津贴的要求,视乎所适用的2%或5%减免而定。

2 -

然而,所有个案均须在取得/提交修订后的订明费用后才可办理。

(3)在2007年7月10日或之前已批出适用迟减等津贴的个案,将不会重新审理,亦不会考虑有关提高津贴等的申请。


3.这一问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。

(开口保险单Hisaria)
对外贸易联合总干事

(由文件编号01/94/162/O.H.Kanpur/AM08/PC-I签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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