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度政府
商务部
对外贸易总局
UDYOG BHAVAN,新德里- 110011
政策通告第38(RE -2000)/1997-2002日期:2001年1月22日
来
所有发牌机关
各位海关关长:
请注意于2000年11月24日发出的第44 (RE-2000) /97-2002号通告。
贸易及海关已就1977年度量衡标准(包装商品)规则关于各种进口商品的规定的范围和适用性收到申述/参考。
在这方面,澄清如下:
该通知书第4段所述的标签规定,只适用于该等预先包装供零售的进口商品。由于进口的原材料、零件、大宗进口产品等,在出售给消费者之前,必然会经过进一步加工或组装,因此这些进口产品不得适用通知书第4段规定的标签规定。
本函经外贸局局长批准后发出。
Sd / -
(o;P. Hisaria)
外贸局副局长